幫人代駕出車禍 車主駕者俱擔責
發(fā)布日期:2016-03-21 10:04:06 文章來源: 網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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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托親戚幫忙接送孩子卻沒想到發(fā)生交通事故,日前,宜興法院對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無償代駕人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并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車主與代駕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14年2月26日晚,到了接小孩放學的時間,因田某在外應酬,其妻就聯系親戚張某駕車一起去接小孩,不料張某駕車途中與行人謝某發(fā)生碰撞,造成謝某受傷。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謝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事后,謝某將張某、車主田某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三者賠償其醫(yī)療費等各種損失124596.2元。
宜興法院認為,本案中,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謝某負次要責任,且事故發(fā)生在機動車與行人之間,故謝某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應由張某負擔80%,由謝某負擔20%。關于田某應負的責任,法院認為,張某雖然是無償代駕接小孩,但田某對該行為既具有運行支配,也享有運行利益,二人之間構成義務幫工的法律關系。最終,法院依法判決保險公司賠償77676.96元,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由張某和田某連帶賠償9417元。
法官說法:本案中,張某臨時受托代駕,不計取報酬,應屬于義務幫工性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guī)定: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張某負事故主要責任,系存在重大過失,故張某與車主田某對保險賠償限額不足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