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斑馬線之罰”案2審維持原判:機動車應主動停讓
發(fā)布日期:2015-09-18 08:38:35 文章來源: 法制日報
禮讓行人是現(xiàn)代文明社會內在要求
在沒有紅綠燈的路口,機動車和行人在瞬間做出先后通過的互動。這件生活中最常遇到的事,被搬上了法庭辯論,引起更多人的討論。9月16日上午,這起全國首例“斑馬線之罰”行政案件在嘉興中院二審宣判。判決書稱:機動車禮讓行人,是現(xiàn)代文明社會的內在要求。
“斑馬線之罰”辯上法庭
今年1月31日,貝先生駕駛汽車沿海寧市西山路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未停車讓行。交警當場將車截停,核實了其駕駛員身份,適用簡易程序向其口頭告知了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jù)及其享有的權利等,并在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后,當場制作并送達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罰款100元,記3分。
貝先生不服,于2月13日向海寧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3月27日,海寧市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海寧交警大隊作出的處罰決定。
4月14日,貝先生向海寧法院提起訴訟。海寧法院于5月18日開庭審理此案,6月21日作出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6月26日,貝先生向嘉興中院提起上訴。8月5日,嘉興中院開庭審理此案。
行人是否“正在通過”
貝先生訴稱,原判對法律條文的理解錯誤。本案中,行人已主動停下讓其先行,他在此期間也做到了減速慢行,在看到行人無前行表現(xiàn)的情況下才緩慢駛過人行橫道。行人停在分隔線邊不走,不屬于法條中規(guī)定的“正在通過”。原判認為行人先于車輛到達人行橫道,故判決機動車必須停車讓行不合理。機動車在人行橫道上是否停車的主要依據(jù)是行人是否正在通過,而不是誰先到達人行橫道。
在二審庭審中,貝先生又補充訴稱,其的確在案發(fā)時間駕駛汽車路經(jīng)案發(fā)路段,但從海寧交警大隊提供的視頻資料看,無法判定視頻資料中行經(jīng)路口的車輛即是其所駕。
故此,貝先生請求判令撤銷海寧交警大隊的處罰決定,要求海寧交警大隊賠禮道歉。
海寧交警大隊辯稱,《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機動車行經(jīng)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上訴人駕駛汽車行經(jīng)案涉路口時,遇行人先于車輛進入人行橫道區(qū)域由南向北即將通過車輛前方,未按規(guī)定停車讓行,該行為違反了上述法律規(guī)定。本案屬于現(xiàn)場執(zhí)法,案發(fā)路口交警看到上訴人的車輛違法之后,立即通過對講設備告知前方路口交警進行攔截,且兩個路口相距只有七、八十米遠,從車輛違法到被攔截沒有離開交警視線,因此違法車輛就是上訴人所駕駛的汽車。
禮讓行人是現(xiàn)代文明社會內在要求
二審法院認為,從視頻中可以看出,在案發(fā)時間地點只有一輛顏色車型與涉案車輛一致的汽車,即上訴人所駕駛的汽車。涉案車輛被攔截時交警系現(xiàn)場執(zhí)法,由于案發(fā)路口至被攔截路口距離較近,當時該段道路上行駛的車輛并不多,且僅有一輛與涉案車輛顏色車型一致的汽車在由東向西行駛,被上訴人稱涉嫌違法車輛未離開過執(zhí)法交警的視線具有合理性及現(xiàn)實可能性。上訴人在被攔截后與交警的對話中,并未否認涉嫌違法的車輛就是自己所駕駛的汽車,而且稱“他正好停下來了,我開了,他在走么,我肯定會讓了”,證明上訴人已經(jīng)承認涉嫌違法的車輛就是自己所駕駛的汽車。上訴人在上訴狀中稱:“上訴人在此期間也做到了減速慢行……”可見,上訴人對涉嫌違法的車輛即是其所駕駛的汽車已經(jīng)作了自認。
其次,人行橫道線是行車道上專供行人橫過的通道,是法律為行人橫過道路時設置的保護線,在沒有設置紅綠燈的道路路口,行人有從人行橫道線上優(yōu)先通過的權利。機動車作為一種快速的交通運輸工具,在道路上行駛具有高度的危險性,與行人相比其處于強勢地位,因此必須對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給以一定的權利限制,以保護行人。認定行人是否“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以特定時間段內行人的一系列連續(xù)行為為標準,而不能以某個時間點行人的某個特定動作為標準,特別是該特定動作不是行人在自由狀態(tài)下自由地做出,而是在由于外部的強力原因迫使其不得不做出的情況下。案發(fā)時,行人以較快的步頻走上人行橫道線,并以較快的速度接近案發(fā)路口的中央位置,當看到上訴人駕駛車輛朝自己行走的方向駛來,行人放慢了腳步,以確認上訴人所駕車輛是否停下來,但并沒有停止腳步,當看到上訴人所駕車輛沒有明顯減速且沒有停下來的趨勢時,才為了自身的安全不得不停下腳步。如果此時上訴人的車輛有明顯減速并停止行駛,則行人肯定會連續(xù)不停止地通過路口??梢?,在案發(fā)時間段內行人的一系列連續(xù)行為充分說明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行人在通過人行橫道過程中停下腳步的直接原因不是上訴人所稱的示意車輛通過,而是基于自身安全考慮而采取的自我保護行為。
嘉興中院二審判決書上寫道:機動車和行人穿過沒有設置紅綠燈的道路路口屬于一個互動的過程,任何一方都無法事先準確判斷對方是否會停止讓行,因此處于強勢地位的機動車在途經(jīng)人行橫道遇行人通過時應當主動停車讓行,而不應利用自己的強勢迫使行人停步讓行,這既是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也是保障作為弱勢一方的行人安全通過馬路、減少交通事故、保障生命安全的現(xiàn)代文明社會的內在要求。
據(jù)此,二審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